一、基本情况
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以及全区能源安全保障等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对辖区粮食流通、加工企业以及能源企业等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由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能源与资源环境股)负责。
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四)履行好中央储备粮棉糖、石油、天然气、应急救灾和防汛抗旱储备物资的储存安全监督责任。
(五)负责所属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六)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对本区域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检查(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九)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三、行政权力事项依据及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其他
权力类型:行政监督
办理地点:清远市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清新区玄真路49号6、7楼)
承办机构: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能源与环境资源股
服务咨询电话:0763-5812950、5810060
监督举报电话:0763-5812950、5810060